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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作者:鲁滨医院 发布:2012-12-29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精神,促进我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品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竞争有序、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到2015年,力争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20%左右。
2.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原则,发挥政府规划和市场机制作用,合理配置资源,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坚持完善政策、促进公平原则,完善和落实鼓励政策,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良好发展环境,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 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坚持提升质量、优化服务原则,把服务社会、保障群众健康放在首位,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坚持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原则,强化政府依法监管职能,增强规范执业意识,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放宽准入范围
3.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方式可以是独资,也可以是合资等形式。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 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互补发展。支持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老年病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4.统筹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和调整规划时,要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合理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并鼓励其做大做强;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相同条件下优先予以办理。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可先行试点。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办法。
6.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省卫生、商务部门批准,境外资本可在我省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境外资本在 我省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和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7.简化并规范审批程序。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分别经民政、工商部门审核名称后,到卫生部门申请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举办 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创造良好执业环境
8.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信誉好、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 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支持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规模化、特色化发展,在基本建设、按照规定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方面,所在地政府应给予资金扶持。 鼓励红十字会、 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非公立医疗机构接受境外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年 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也可按协 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单位改制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10.完善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11.落实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助,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纳税,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国家及我省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 费优惠政策, 免征登记类、 管理类证照费和工本费。 对康复、护理等非营利性专业医疗机构,或在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短缺区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基本建设项目可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3.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 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14.支持参与公益性服务。鼓励各地采取招标采购或其他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被确定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医改政策的,享受相应补助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15.统一准入条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医师、护士准入等方面,要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纳入卫生部门统一规划、 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申请配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对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优先上报。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
16.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获取和数据统计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可将其纳入以医院管理、电子病历为重点的省、市、县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部门、行业协会及学术团体举办的相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17.规范变更退出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需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批 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其资产增值部分必须留在原机构中,不得抽取或转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确需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对该机构进行清算、注销,另行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销时,其资产经审计评估后的增值部分,必须全部捐赠给本地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政府认可的慈善基金会、机构,所用土地由政府收回。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四、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18.优化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县以上(含县)政府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应与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多渠道保障其待遇水平。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医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鼓励人员合理流动。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允许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 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多种形式聘用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措施, 为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提供政策保障。 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受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20.加强人才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要纳入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 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培训计划, 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享受同等补助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中聘用人员的职称评定、 职业技能鉴定、人才选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可申报国家和省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
21.改善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新技术引进、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并可依据规定的程序担任相应职务。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参加国家和省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评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五、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22.引导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制剂使用监管。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 经营性质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性医疗活动。 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要进行重点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3.完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身发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 经济回报。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24.提高管理水平。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工作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 准、药品价格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指导其在 发展规划制定、等级医院创建、医疗服务改善、医疗质量保障、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控、疾病 监测等方面执行相关规范、标准。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医德医 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社会诚信。
25.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乱 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支持其依法依规处 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主题词:卫生 医院 意见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 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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